“两学一做”学习教育网
  • 首页
  • 学党章党规
  • 学系列讲话
  • 做合格党员
  • 工作部署
  • 工作实务
  • 党务问答
学党章党规

联系方式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
地址:沈北新区蒲河新城通顺街81号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
电话:
手机:
E-mail:995638041@qq.com
网站:dgb.lnxdfwxy.com:8020/lxyz/

当前位置:首页 > 学党章党规
学党章党规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第三章 动议

   第八条 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应当根据党中央有关要求和工作需要,按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提出。

  党和国家机构改革、重大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由党中央启动。

  地方各级党委可以提出本地区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动议,并组织力量对有关问题进行分析研判。重大事项和超出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的事项应当按照规定向上级党委请示报告,上级党委同意后方可研究推进。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可以根据规定权限,对本地区相关体制机制和职责调整提出动议。

  各部门党组(党委)可以动议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机构、职能、编制、领导职数等事项调整,报本级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可以由部门决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机构编制工作的动议应当由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各地区各部门提出机构编制工作动议必须符合党中央有关改革精神和机构编制有关规定,应当充分论证必要性、合理性、可行性。


点击次数:  更新时间:2019/11/5 15:00:08  【打印此页】  【关闭】
上一条: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第二章 领导体制  下一条: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第四章 论证

相关内容

  •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第七章 监督问责
  •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第六章 组织实施
  •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第五章 审议决定
  •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第四章 论证
  •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第三章 动议
  •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第二章 领导体制
  • 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第十一章 附则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第十章 纪律与监督
  • 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 第九章 组织实施
首页|学党章党规|学系列讲话|做合格党员|工作部署|工作实务|党务问答

Power by 信息技术中心 Copyright © 辽宁现代服务职业技术学院 辽ICP备14014003 辽公网安备 21011302000081号